(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深圳麦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嘉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麦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嘉宜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62号申请人深圳麦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威,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嘉宜,女。申请人深圳麦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思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4日做出的深罗劳人仲案(2014)227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麦思公司申请称,深罗劳人仲案(2014)2272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其事实与理由为:一、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1、李嘉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李嘉宜在公司勤工俭学期间仍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可能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可能成为企业成员,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作为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2、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李嘉宜应聘于公司,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且她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签订的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3、即使李嘉宜在公司的勤工俭学属于兼职性质,但是其与兼职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4、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李嘉宜在签订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劳动合同时系在校大学生,其行为还需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学习任务,与社会上的其他务工者是有差别的,因此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她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肯定不是劳动关系,只有可能是劳务关系。5、麦思公司与李嘉宜签订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为在校学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将在校学生纳入参保范围,亦充分说明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同时,李嘉宜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的录用条件。麦思公司在招聘简章及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劳动合同中的录用条件是新进员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提供真实的学历证明(验原件)。而李嘉宜在员工履历表中自己填写“2011年9月至2014年6月中专学历,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大专”。即2014年6月方在中专毕业,2016年9月才大专毕业,至今李嘉宜均未向公司提交真实的学历证书等原件。所以,李嘉宜签约时并不具备麦思公司要求的录用条件。因此,麦思公司与李嘉宜之间建立了实为实习合同关系,两者之间所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6、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校学生不是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该规定指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在校大学生实习根本不是择业行为,更不是就业行为。同时,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校大学生不是就业,当然也不可能去办理录用手续,就是去了,行政部门也不可能受理。对于在校大学生实习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这一规定进行规范,就会和现行制度发生冲突。因此,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不能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我国与劳动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些劳动法律都没有将在校大学生纳入保护范围。《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也只是管理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没有涉及校外兼职的学生权益保护问题。在校学生在外打工并不是1995年公布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肯定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309号文目前仍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7、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校生作为民事主体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勤工俭学等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及培训。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在校生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另外一种是在校生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或者专业实习,这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在校学生在学校安排下或者利用课余时间到单位进行实习,此时全日制学生还是学生身份而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由于学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综上所述,李嘉宜虽然入职了本公司,但其在签订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支持。仲裁委仲裁裁决“本案相关情况”部分均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支持,恳请法院依法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重新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深罗劳人仲案(2014)2272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为维护麦思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李嘉宜答辩称,虽然我是在校学生,但是上班的时间是八个小时以上,我所读的学校是夜校,不符合在校学生的条件。本院经审查认为,麦思公司主张李嘉宜为在校学生,其在麦思公司工作属勤工俭学,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仲裁所认定事实,李嘉宜在麦思公司工作,每天均超过8小时,每周六天,其工作时间不符合“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情形,而李嘉宜主张其所就读的学校为夜校,属业余学校,不是全日制大专院校。因业余学校系为在职人员工余时间提供教育培训的学校,故其学员不属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在校生”。劳动仲裁认定李嘉宜与麦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认定麦思公司应支付李嘉宜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适用法律无误。麦思公司有关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麦思公司主张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因事实认定不属法定可撤销情形,故劳动仲裁裁决所认定事实是否有误,本院不做审查,麦思公司该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本案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其他可撤销的情形。综上,申请人麦思公司申请撤销深罗劳人仲案(2014)2272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麦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麦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