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行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宏伟申请执行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宏伟,王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行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安宏伟,女。被执行人王德海,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因王德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德海的财产共有人于某某在鸡冠区某小区的房屋和车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德海财产共有人于某某名下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某号,房照号SXXX号房屋的房籍档案。二、查封王德海财产共有人于某某名下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某号,房照号SXXX号车库的房籍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期限为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9日。五、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自动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乘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