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杨明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391号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化萍,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华林,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根,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应诉材料及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