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17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孟筱舟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74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A-3501(03)。法定代表人黄楚标。被执行人孟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某区某路某栋某号,现居住深圳市福田区某路某村某号楼某座某号,居民身份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某仲裁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若干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孟某送达了《执行令》。2014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孟某名下位于福田区北环大道南某大厦某号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某号),2014年12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孟某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银行账户。2014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若干元。同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和解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2014年12月22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扣划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扣划后解除原冻结。2015年1月13日,本院已将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划付深圳市财政局执行费专用账户。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已从被执行人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孟筱舟名下位于福田区北环大道南某大厦某号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某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