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李XX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李永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美,该局办事员。被执行人李XX。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南环水罚[2014]07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深南环水罚[2014]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传写审判员 何 茜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