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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李XX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李永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美,该局办事员。被执行人李XX。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南环水罚[2014]07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深南环水罚[2014]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传写审判员  何 茜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