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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敬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敬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10号罪犯黄敬锋,男,1976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邵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敬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敬锋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7月因包夹组成员黄锦嵘打架未及时制止被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18.2分。本次履行财产刑1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敬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年至2021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