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谢友郁与恒威电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友郁,恒威电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友郁,男。委托代理人刘金星,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威电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金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卜志刚,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谢友郁因与上诉人恒威电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威电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谢友郁系台湾居民,其在恒威电子任职,但未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为其与恒威电子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双方的用工关系仍属劳动关系,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双方就用工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谢友郁未就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了“仲裁前置”程序,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并就此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纠正。本院予以撤销,并驳回谢友郁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谢友郁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9464元(上诉人谢友郁预交9464元)、二审受理费9464元(上诉人谢友郁预交4064元,上诉人恒威电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预交54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