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执行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童浒华与潘立达、张雪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浒华,张雪虹,潘立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童浒华,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张雪虹,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潘立达,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4082元,负担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雪虹的收入用于清偿债务。上述扣留、提取措施以(2014)武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