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25号原告:徐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骆苏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