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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亚娣、徐党慧与徐党慧、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娣,徐党慧,王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61号原告:陈亚娣。被告:徐党慧。被告:王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娣诉被告徐党慧、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娣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陈亚娣负担。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育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