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木犯非法经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木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137号罪犯李木,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湛徐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湛中法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李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7、8、9、10月获得嘉奖。该犯已缴纳罚金三万元,未缴纳的罚金三万元已依法作个人财产申报,证实其暂无力缴交。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罪犯个人财产申报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