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7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与张瑞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张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752-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法定代表人唐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林,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瑞,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申请执行人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张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瑞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