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与杨维禄、杨帅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杨维禄,杨帅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80号原告: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高青县中心路武装部沿街楼4楼。负责人:胡瑞峰,主任。被告:杨维禄,男,1957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杨帅,男,成年,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杨维禄、杨帅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0元,减半收取119.00元,保全费238.00元,由原告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蔡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