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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成文与李素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文,李素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张成文。被告李素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文与被告李素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坐落于潍坊高新区瑞景小区X号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坐落于潍坊高新区瑞景小区X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显楠人民陪审员  林玉梅人民陪审员  韩春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谭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