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成文与李素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文,李素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张成文。被告李素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文与被告李素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坐落于潍坊高新区瑞景小区X号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坐落于潍坊高新区瑞景小区X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显楠人民陪审员 林玉梅人民陪审员 韩春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谭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