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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商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贾海松与宋正华、杭州黄河轮胎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海松,宋正华,杭州黄河轮胎集团有限公司,联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正大汽配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海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正华。原审被告:杭州黄河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军,执行董事。原审被告:联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和盛街**号**室。法定代表人:虞博浩,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杭州正大汽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原野汽配五金市场*幢********号。法定代表人:宋正华,董事长。上诉人贾海松因与被上诉人宋正华以及原审被告杭州黄河轮胎集团有限公司、联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正大汽配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4)嘉海商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海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海松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海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893元减半收取18446.5元,由上诉人贾海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建龙代理审判员  冯 静代理审判员  石明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金孝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