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施建峰与张来芬、施秀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建峰,张来芬,施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127-1号申请执行人:施建峰,农民,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张来芬,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施秀英,农民,住慈溪市。因被执行人张来芬、施秀英拒不履行慈溪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来芬、施秀英的银行存款1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