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吕丰塔与祝伟忠、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丰塔,祝伟忠,潘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548号原告:吕丰塔。被告:祝伟忠。被告:潘琴。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吕丰塔与被告祝伟忠、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吕丰塔未按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应安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