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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库尔勒市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与刘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市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万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库尔勒市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巴州大厦1栋16层A1603号。法定代表人王胜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芳,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万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库尔勒市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42.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师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