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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卢金鹏与卢万鹏、卢想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鹏,卢万鹏,卢想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卢金鹏,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被告卢万鹏,男,50岁。被告卢想龙,男,2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金鹏诉被告卢万鹏、卢想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金鹏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金鹏与被告卢万鹏、卢想龙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卢金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因原告卢金鹏撤诉减半交纳128元,由原告卢金鹏负担。审判员  汪桂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