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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廖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360号原告胡某,女,生于1977年2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石塘乡。委托代理人黄文书,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男,生于1965年9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石塘乡。原告胡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寇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伍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