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祁某甲、祁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祁某甲,祁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窦贵芹。委托代理人陈金玲,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某甲。被告祁某乙。委托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祁某甲、祁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高忠鑫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高忠鑫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繁辉审判员 徐彩虹审判员 张炳臻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