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盐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祁某甲、祁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祁某甲,祁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窦贵芹。委托代理人陈金玲,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某甲。被告祁某乙。委托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祁某甲、祁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高忠鑫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高忠鑫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繁辉审判员  徐彩虹审判员  张炳臻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