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査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査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锦江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査某某。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査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世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査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何某某,自称是华西机建化工公司魏姓经理,并以发包工程为由将其骗至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皇冠假日酒店一楼茶楼面谈,后二人到新鸿路附近吃饭。21时许,被告人査某某又将被害人何某某带至锦江区三槐树路1号皇钻KTV666号包间,以需要先向KTV支付包间费用为由向被害人何某某借款现金人民币1万币,随后被告人査某某称自己下楼迎接领导而借故离开后无法联系。2014年9月25日,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花园酒店103房间内将被告人査某某抓获。赃款已耗用。上述事实,被告人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査某某的户籍材料及辨认说明,被告人査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仁寿县北斗镇朝晖小学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被告人査某某之子查某的学籍信息,证人杨某、康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何大福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査某某的供述及现场指认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査某某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査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査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何大福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合理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晓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世祥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