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王某某,罗某,林某某,韩某某,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住所地,开原市站前街28号。负责人:贾彦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112821979XXXX1238,住址开原市五金街X号楼X室。被执行人罗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女,身份证号码:2112821981XXXX4825,住址。住址开原市下肥地乡闻家屯村二组37号。被执行人林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112221960XXXX5016.住址开原市下肥地乡闻家屯村二组X号。被执行人王某某(与林某某系夫妻关系),女,身份证号码:2112821961XXXX5029,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某某,女,满族,身份证号:21122221972XXXX5026,住址开原市下肥地乡东下肥村四组X号。被执行人袁某某(与韩某某系夫妻关系),男,身份证号码:2112821971XXXX5017,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112821952XXXX501X,住址开原市下肥地乡闻家屯村二组X号。被执行人王某某(与林某某系夫妻关系),女,身份证号:2112221951XXXX5023,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满族,身份证号:2112221955XXXX5015,住址开原市下肥地乡闻家屯村二组37号。被执行人陈某某(与王吗系夫妻关系),女,满族,身份证号:2112221958XXXX5026,住址同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公证处(2014)开证经字第210号公证书,被执行人应当在2014年12月2日前给付贷款本息57.303.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原市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200.00元,账户:62179923300XXXX755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衡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