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刑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德林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德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37号罪犯陈德林,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浙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陈德林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德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德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德林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04月0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姚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