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89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苏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珍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向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