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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89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苏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珍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向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