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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5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骆丽平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丽平,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5749号申请执行人骆丽平,女,汉族,1979年3月26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张静,男,汉族,1980年2月2日生,住四川省渠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银行亦无存款。另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彭雪元执行员  潘红刚执行员  王俊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