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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琼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琼,张守斌,周绪,张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562号原告: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琛明,总经理。被告: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琼,总经理。被告:周琼,1968年12月2日,职业不详。被告:张守斌,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周绪,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1989年6月26日出生,住合肥市肥西县。被告:张燕,女,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琼、张守斌、周绪、张燕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7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琼、张守斌、周绪、张燕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蒯文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