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法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赫忠每与被执行人刘恒福、孙立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忠每,刘恒福,孙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赫忠每被执行人:刘恒福、孙立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桦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恒福、孙立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恒福、孙立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刘恒福、孙立琴在桦川县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恒福在中国建设银行桦川县支部存款人民币6700.00元,划至桦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专户。账号:2300168725105000193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利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