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郭信长与张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信长,张万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35号原告:郭信长。被告:张万龙。原告郭信长与被告张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菊英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郭信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信长诉称:2011年4月份,原告为被告位于大洋路36号房屋装修(即现在的万迪宾馆),被告欠原告装修工资24000元整,双方约定完工即付清上述工资,现原告完工后多次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均未支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万龙支付原告拖欠工资24000元。被告张万龙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为被告宾馆装修,被告因拖欠原告装修工资,于2014年7月20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张万龙欠原告郭信长等5人装修工资共计154500元,其中欠原告郭信长工资24000元整。被告出具该条后仍未支付原告工资,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认定上述事实并据以采信的证据有:原告郭信长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情况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协议书、工资表、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告郭信长为被告张万龙房屋装修,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郭信长工资24000元,有被告张万龙于2014年7月20日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万龙未依约支付工资,现原告郭信长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信长工资款人民币2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张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菊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