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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国与被告杨延兵、苏静、武城县中天粮油储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宝国,杨延兵,苏静,武城县中天粮油储备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60号原告王宝国,男,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杨延兵,男,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粮局家属院。被告苏静,女,1968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武城县中天粮油储备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国与被告杨延兵、苏静、武城县中天粮油储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3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李远锋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