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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廖灿仁与颜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灿仁,颜光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廖灿仁。被申请人颜光辉。申请人廖灿仁因与被申请人颜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颜光辉驾驶的湘C×××××小型轿车,申请人廖灿仁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廖灿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颜光辉驾驶的湘C×××××小型轿车至本院指定地点。申请人廖灿仁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梁建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政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涟源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涟民保字第22号涟源市交通警察大队:关于申请人廖灿仁与被申请人颜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涟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队已扣押被申请人颜光辉驾驶的湘C×××××小型轿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扣押被申请人颜光辉驾驶的湘C×××××小型轿车至本院指定地点。未经本院裁定允许,不得放车。附民事裁定书1份。2015年2月5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