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生清、原审被告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刘生清,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迎春,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生清,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桂花,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生清、原审被告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民区人民法院(2014)石惠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军,被上诉人刘生清,原审被告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桂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对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未作处理,属程序不当,本案应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石惠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64元,退还上诉人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俊英审 判 员 马玉兰代理审判员 彭德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紫卉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