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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史仲宝,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向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