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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史XX与陶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XX,陶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史 X X 与 陶 X X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史XX,女,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泾川县人,幼儿教师,住泾川县。被告陶XX,男,汉族,1988年4月11日出生,甘肃省华亭县人,华煤集团马蹄沟煤矿职工,住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XX与被告陶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XX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15年2月5日9时30分在安口法庭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史XX承担。审判员  朱天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