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涛与周建表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周建表,李震,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州联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徐涛,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建表,男,1963年6月4日出生。被告李震,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被告青州联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涛诉被告周建表、李震、山东省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州联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继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