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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王宦童要求宣告武金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宦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宦童,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王宦童要求宣告武金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武金志,女,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与申请人王宦童系母子关系。代理人武金梁,系武金志弟弟。申请人诉称,武金志于2014年12月1日因脑动脉瘤住院,2014年12月4日在手术过程中脑出血,至今昏迷不醒,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王宦童申请确认武金志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为武金志的监护人。经鉴定,武金志患有急性脑病综合症(意识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武金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宦童为武金志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