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湖北车神汽配实业有限公司与范今朝、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车神汽配实业有限公司,范今朝,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车神汽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车神路*号。法定代表人吕自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今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戴山城,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湖北车神汽配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车神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党龙泉、审判员刘煜(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车神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车神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车神汽配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党龙泉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正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