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永杰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162号罪犯赵永杰,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5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永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763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3日作出(2007)豫刑一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6月9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2年2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永杰2005年10月15日,该犯因与赵大旗发生纠纷,该犯用匕首对被害人身上连刺数刀,致其死亡。之后又到被害人家对被害人两个儿子连刺数刀,均构成轻伤。后该犯投案自首。罪犯赵永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2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永杰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永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报复杀人,并将被害人儿子二人致成重伤,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永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8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玉学审 判 员 翟作仁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