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叶跃民、施土明与施土明、徐珍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跃民,施土明,徐珍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29号原告:叶跃民。被告:施土明。被告:徐珍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跃民与被告施土明、徐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叶跃民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敏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