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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春风与黎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春风;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023-3号申请执行人陈春风。被执行人黎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在(2015)青执字第76号黎莎申请执行黄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黄巧丽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秀山闲情D栋2单元0603号房产,因被执行人黄巧丽涉及多个债权人,现分配给黎莎拍卖款290796.47元,上述款项本案予以提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黎莎在(2015)青执字第76号中的执行拍卖款290796.47元,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春风,以偿还黎莎欠陈春风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飞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