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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行审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解州九龙不锈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州九龙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审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运城市市府街30号,组织机构代码01288021—X。法定代表人李致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解州九龙不锈钢有限公司,地址:盐湖区解州镇地磷路。法定代表人:梁建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解州九龙不锈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运盐人社行理字(201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正确、完整告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不明确具体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运盐人社行理字(201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