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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295-1号原告: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良云,经理。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徐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秀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所有的鲁H×××××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案外人金某某所有的鲁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案外人赵某某所有的鲁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案外人张某某所有的鲁H×××××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及案外人周某某所有的鲁H×××××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各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鲁H×××××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三、查封原告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金某某所有的鲁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案外人赵某某所有的鲁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案外人张某某所有的鲁H×××××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及案外人周某某所有的鲁H×××××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倪广稳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人民陪审员  黄迎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