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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赵付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付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117号罪犯赵付军,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付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赵付军于2011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赵付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付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服从分工,较好完成任务,共获得4个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功。2014年7月22日,罪犯赵付军向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个人小结表、2013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审核记录、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罚金票据等。本院认为,罪犯赵付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赵付军犯抢劫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其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掌握。因湖北省汉江监狱在对罪犯赵付军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故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付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