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杜民一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莉芳与王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芳,王新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091号原告:刘莉芳,女,197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新华,男,197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刘莉芳诉被告王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莉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莉芳诉称:2014年1月1日21时01分许,王新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彩云追月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渠沟镇郭王村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洼桥上,撞到在前方在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刘莉芳,造成刘莉芳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王新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莉芳无责任。该起事故给刘莉芳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1、王新华赔偿医疗费27368.46元、营养费1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误工费25380元,护理费1820元、交通费480元、后期医疗费8800元,共计65668.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王新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21时01分许,王新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彩云追月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渠沟镇郭王村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洼桥上,撞到前方在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刘莉芳,造成刘莉芳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王新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莉芳无责任。刘莉芳受伤后在淮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花费医疗费共计27275.86元。另查明,刘莉芳系农村居民。庭审中刘莉芳表示因还需后续治疗,关于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计算期限要求暂按住院时间确定,其中误工费要求按日66.58元计算。事故发生后王新华对刘莉芳的损失未予赔偿。以上事实,有刘莉芳的户口薄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淮北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门诊病历发票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事故中王新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刘莉芳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莉芳主张的医疗费27368.46元,因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数额为27275.86元,故本院支持其医疗费27275.86元;主张的营养费1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参照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20元/天标准,按其住院天数25天,确定其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为500元;刘莉芳主张的误工费,按其住院天数及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收入标准,确定为1664.50元(66.58元/天×25天);其主张的住院期间护理费18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交通费480元,根据刘莉芳的住院天数,结合当地标准,本院确定交通费为250元(10元/天×25天);关于后期医疗费8800元,因刘莉芳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可再行主张权利。综上,王新华应赔偿刘莉芳27275.86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1664.50元、护理费1820元、交通费250元,共计32010.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莉芳27275.86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1664.50元、护理费1820元、交通费250元,共计32010.36元;二、驳回原告刘莉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21元,原告刘莉芳负担370元,被告王新华负担3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