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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5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计划与被告延安国怡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计划,延安国怡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5117号原告杨计划,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被告延安国怡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华胥西北家具工业园新港四路6号。负责人翟建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计划诉被告延安国怡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计划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计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75元。审判员  高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