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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宋XX与薛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薛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917号原告宋XX,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薛光亮,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薛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晓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