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宋XX与薛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薛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917号原告宋XX,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薛光亮,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薛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晓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