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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少帅与贾艳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帅,贾艳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878号原告王少帅。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帅诉被告贾艳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少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少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勾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