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宁光诉汤凤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光,汤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07-1号申请执行人宁光,男,汉族,1959年2月2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被执行人汤凤华,女,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汤凤华玲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冻结汤凤华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孙洪伟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逊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