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赵长华。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