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金珍与青岛明森包装制品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珍,青岛明森包装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珍,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明森包装制品厂,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增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金珍与被执行人青岛明森包装制品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1438.24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交付案件款136000元,余款35438.24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智 来源: